昨日下午,新华网发布了一则消息,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日出台了一条新规定,今年高考期间,碰上余震发生时,在场的3名监考老师要负责考场内考生的疏散工作,不能先于学生撤离考场。勉县教育局更强调,不论当时的情况多么危险,监考老师都要保证将全部学生疏散完毕后方能离开,违反规定者将遭到停职或开除的处理。(6月4日《信息时报》)
不可否认,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,但是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忽视了老师的生命权。生命权是人的根本利益,况且我国《宪法》并没有对生命权作出规定。此外《世界**宣言》第三条明文规定:“人人有权享有生命、自由和人身安全。”所以对于勉县教育局“学生先走,老师殿后”这一看似照顾学生的人性化规定,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不仅是“强人所难”,而且是置老师的生死于不顾。
众所周知,在“生命面前人人平等”,老师也是人,他们同样享有生存的权利。过分强调以学生的安全为重,老师第二,其实从另一侧面来说是对老师生命价值的否定,难道学生的生命价值大于老师?其实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,而且可能会带来没必要的争论。假如这样的话,那么这将会使一些老师的心理失衡,从而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。
这于勉县教育局做出这样的规定,笔者认为这是对老师生命权的不尊重,与其对老师做出如此规定,还不如老老实实多组织学生进行逃生演习,以应付可能的意外,这才是当务之急。
| 若雨编辑 杜波 关于本文的看法: |
| “生命面前人人平等”,应该斟酌,应该以事实为重! |